1.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2.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1)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以及联络方式。
3.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管理权限
(1)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2)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3)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4)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单位工程项目划分原则
(1)枢纽工程,一般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工程规模大时,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部分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堤防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可将规模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3)引水(渠道)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可将大、中型(渠道)建筑物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4)除险加固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加固内容,并结合工程量划分单位工程。
5.分部工程项目划分原则
(1)枢纽工程,土建部分按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组合功能划分。
(2)堤防工程,按长度或功能划分。
(3)引水(渠道)工程中的河(渠)道按施工部署或长度划分。大、中型建筑物按工程结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
(4)除险加固工程,按加固内容或部位划分。
(5)同一单位工程中,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5个。
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以下简称新规程)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标准。优良等级是为工程项目质量创优而设置。
7.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类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问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8.水利工程验收要求
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完工验收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2)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
(3)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4)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5)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6)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7)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8)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竣工验收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一定运行条件是指:
(1)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
(2)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
(3)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专项验收
水利水电工程的专项验收主要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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