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d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和修改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d,且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处理招标文件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异议的,不得再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提出投诉。
3.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4.施工投标条件
(1)资质条件,包括资质证书有效性和资质符合性两个方面的内容。
(2)财务状况,包括注册资本金、净资产、利润、流动资金投入等方面。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填报“近3年财务状况表”,并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3)投标人业绩,一般指类似工程业绩。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填报“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并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合同工程完工证书的复印件。
(4)信誉,投标人应达到招标文件约定的信用等级。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15]377号),信用等级分为AAA(信用很好)AA(信用好)、A(信用较好)、BBB(信用一般)和CCC(信用较差)三等五级。
5.备选投标方案的提交
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可以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6.《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建管[2005]304号)对项目法人分包管理职责的要求
(1)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2)水利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工程分包。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3)项目法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项目法人经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工程技术、进度的要求,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
7.承包单位分包管理本单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聘用合同必须由承包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承包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承包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承包人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8.发包人基本义务
发包人基本义务包括:(1)遵守法律;(2)发出开工通知;(3)提供施工场地;(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5)组织设计交底;(6)支付合同价款;(7)组织法人验收;(8)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9.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包括:(1)遵守法律;(2)依法纳税;(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8)为他人提供方便;(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10)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10.承包人项目经理驻现场的要求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
(2)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d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3)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11.价格调整公式
12.承包人提出索赔程序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d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d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d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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