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后真题分析
一、总体分析
今年一建法规考题偏难,有各种“坑”等着学员往里跳。法律责任问题考察的异常多。
二、给“坑”分分类
(一)考察知识点偏:平时学习中不会太注意,以前也没有考到过。
4.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可以按日连续处罚。关于”按日连续处罚“的说法,正确的是()。
A.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B.是否可以按日连续处罚,与是否责令改正无关
C.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重新确定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D.地方性法规不得增加按日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答案】A
【考点来源】第五章第一节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P202
【解析】
《环境保护法》第5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A正确,C错误,按日连续处罚的标准应是原处罚数额。
B错误,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如果已经改正,不能重复处罚。
D错误,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罚款行政处罚。超纲。
(二)傻傻分不清楚:有些名词或者罪名在学习的时候较难区分。
在施工过程中,某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致使多人重伤、死亡。该施工企业的行为构成()。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C.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D.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答案】B
【考点来源】第一章第9节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P48
【解析】
《刑法》第135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施工企业的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三)张冠李戴:把主体张冠李戴,放到非常熟悉的话中,不易辩出错误。
24.关于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A.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B.设计单位可以在设计文件中指定建筑材料的供应商
C.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D.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但不必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答案】A(严格意义来讲,本题没有正确答案,排除法只能选择A选项,错的不特别离谱)
【考点来源】第七章第三节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P308/P309/P310
【解析】
A.《建设法》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意义来讲,承担设计质量问题的主体应当是企业,而非项目负责人,本题没有正确答案,排除法只能选择A选项,错的不特别离谱
B《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C错误,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而非建设单位。
D.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四)超纲题:有两道超纲题47、80。
47.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关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说法,正确的是()。
A.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B.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C.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D.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保证人或债务人追债
【答案】C
【考点来源】本题超纲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A错误。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C正确。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B、D错误。
(五)小心翼翼抠字眼:要仔细看每个选项的每一个字。
88.根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下列人员中,属于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有()。
A.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B.监理单位负责人
C.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D.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E.造价单位项目负责人
【答案】ACD
【考点来源】第七章第2节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P294
【解析】
2014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B错在,不是监理单位负责人,而应是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三、法律责任考题异常多
(一)法规考100道题中18道考法律责任,考法律责任的题目如下:15道单选,4/19(B)/25(D)/26(C)/33/37/38/39/51/54/55/59(D)/61/65/68,6道多选,80/81/83/87/91/95,一共27分。2道超纲题:47/80,共3分。这就没有了30分,所有人需要从130-30=100分的总分里PK真题通过78分。
比如:37.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对个人挂靠行为处罚的说法,正确的是()。
A.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
B.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
C.不得再担任项目负责人
D.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后可以重新注册
【答案】A
【考点来源】第三章第3节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P112
(二)具体分析
关于法律责任,我来分析一下。法律责任,命题人已经完善了他的出题方法,那种考1~5万罚款,合同价0.5~1%罚款的,已经不再考了,修改为:“按照一定比例罚款”。另外就只要求考生理解处罚作出的原由。
比如:转包,违法分包的罚则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价0.5~1%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这里的思路要求考生知道,因为“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对企业和社会影响巨大,所以适用的前提是“拒不改正”。“吊销资质证书”是把单位搞死的最严厉处罚,所以前提是“情节严重”。
四、走势分析
以后法规的命题思路和方向是,基本把法规科目通过率控制在20%左右,也就是说以后每年基本都是类似于今年这样的难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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