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一建《法规》黄金AB卷,共计200道题,是刘丹老师结合历年的考试特点精挑细选出来的,含金量极高,且其中有不少题目是2021年新增变动的考点,行话说的好,新增变动点即是当年的考题热点,务必重点把握。
另外,做题时我们不仅要掌握题目的考点,还要知道它的延伸知识点
一建法规黄金A卷:单选这60个考点必须会,刘丹老师预测(上)
考点31: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公布时限 | (1)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2)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3)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2)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
公布范围 | 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
公告变更 | (1)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发布该信息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正 (2)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3)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
考点3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考点33:邀约与承诺
要约 | 1、要约法律效力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的投标文件,自到达招标人时起生效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人其系统时生效 3、要约撤回 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要约撤销 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
要约邀请 |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 |
承诺 | (1)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
考点34: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考点35: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迫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
考点36:可撤销合同
定义 | 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
可撤销合同种类 |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
合同撤销权行使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撒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已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撒销权消灭 |
撤销合同法律后果 |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考点37: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特征 | (1)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 (2)合同解除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须有解除的行为 (4)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可视为当事人之间未发生合同关系 |
合同解除种类 | 1、约定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考点38:违约责任的免除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
考点39: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通知解除 (预告解除) |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变更劳动合同的 |
考点40:未成年工
(1)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招用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 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考点41: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合同 | (1)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被派遣劳动者 | 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
用工单位 |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
考点42: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 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由工会代表担任主任 |
仲裁
|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由工会代表担任主任 (2)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
诉讼
| (1)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考点43: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特征 |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经定作人同意 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不需经定作人同意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
合同解除 | 1、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考点44:买卖合同交付方式
现实交付 | 直接交付标的物 |
简易交付 | 标的物在合同订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视为完成交付 |
占有改定 | 合同生效后标的物仍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但其所有权已转移给买受人 |
指示交付 | 指示交付 |
拟制交付 | 交付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前)给买受人 |
考点45: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诺成合同 | 自成立时生效,不以仓储物是否交付为要件 这是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
保管对象是动产 | 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 这是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
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 |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
考点46: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一般固体废物 | (1)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2)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
危险废物污染
| (1)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
考点47:非传统水源利用
(1)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应收集雨水养护。
(2)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
(3)③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喷洒路面,绿化浇灌等用水,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尽量不使用市政自来水。
(4)大型施工现场,尤其是雨量充沛地区的大型施工现场建立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充分收集自然降水用于施工和生活中适宜的部位。
(5)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考点48:用能单位有关规定
(1)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2)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3)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4)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考点49: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
考点50: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 | 有效期为3年 |
延期 | (1)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
变更 |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
注销 |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
补办 |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
考点5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1)建筑电工;(2)建筑架子工;(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4)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7)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考点5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 | 1、编制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
2、签字盖章 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
3、论证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 |
实施 | (1)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2)建设单位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3)监测单位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
考点53:生物安全风险防控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总牵头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挥、协调和保障等事项。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各项工作组织实施。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开展检查并提出建议。建设、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和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考点5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人员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
原则 |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 |
安装、改造、修理 |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
使用 | (1)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2)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
安拆、使用、管理 |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
考点55: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 | 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 | 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 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督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
注:国务院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
考点56:工程监理的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如《建筑法》《民法典》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2)有关技术标准,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确认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等。
(3)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既是施工的依据,也是监理单位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单位据此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考点57:最低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考点58:仲裁调整范围
《仲裁法》规定,该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
考点59:特别程序
它审理的对象不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并且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考点60:仲裁何解及调解
调解
|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3)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仲裁裁决
| (1)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考点61:行政复议的申请
(1)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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