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8日 证监基金字〔2004〕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交易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并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应当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披露日至本上市交易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均应披露。
第五条 若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确不适用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未披露本准则规定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同意,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条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封面应载明基金名称、“上市交易公告书”字样和公告日期等。
第七条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交易日前三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至少登载在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上。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上市交易公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五号字。
第八条 在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其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履行置备义务。
第十条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开披露后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报送中国证监会,报送时应采用电子文本及书面报告两种方式,书面报告不得少于二份。
第二章 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十一条 在上市交易公告书显要位置作重要声明与提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年×月×日登载于××报刊和××网站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节 基金概览
第十二条 列示以下内容:基金简称、交易代码、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份额净值、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上市推荐人等。
第三节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第十三条 披露本次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至少包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期限、发售日期、发售价格、发售期限、发售方式、发售机构、验资机构名称、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基金备案情况、基金合同生效日及该日的基金份额总额等。
第十四条 披露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市交易日期、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基金简称、基金交易代码、本次上市交易份额、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等。
第四节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十五条 分别列示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基金的下列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
第五节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第十六条 列示基金管理人的下列信息:管理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注册地址、设立批准文号、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经营范围、股东、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人员情况、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管理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的姓名及主要经(学)历等。
第十七条 列示基金托管人的下列信息:托管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负责人、人员情况、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托管业务情况简介等。
第十八条 列示基金上市推荐人的下列信息:推荐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第十九条 列示基金验资机构的下列信息:验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办注册会计师及联系电话等。
第六节 基金合同摘要
第二十条 摘录基金合同的部分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四)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
(五)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八)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第七节 基金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简要列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已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若有);列示基金募集期间相关费用明细及节余;简要披露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的重要财务事项。
第二十二条 披露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当日的基金资产负债表。
第八节 基金投资组合
第二十三条 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等相关规定披露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当日的基金投资组合情况,包括: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若有股票投资).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若有股票投资);指数基金若兼具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的,应分别按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列示前五名股票明细。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五)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第九节 重大事件揭示
第二十四条 列示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已发生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十节 基金管理人承诺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至少应包括: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第十一节 基金托管人承诺
第二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托管人职责作出承诺。
第十二节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第二十七条 披露上市推荐人的推荐意见。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二十八条 列示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及查阅方式。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此前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证监发〔1999〕11号)第二部分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同时废止。
betway88必威官网基金从业培训>>基金从业考试取证班,权威解密教材核心考点
私募管理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