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业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金融界的极大关注。《公告》到底讲了些哪些内容。今天以图文的形式带您一文读懂《公告》。
自2014年2月7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工作正式开展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但是在私募基金数量迅速增长的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一些机构甚至从事公开募集、内幕交易、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活动。因而,本次《公告》的主旨主要是通过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规范,保护投资者的权利,督促先关主体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具体分析内容,首先《公告》的主要内容分为四大块,如图:
第一部分:取消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具体变化情况如下表:
取消(不再发放/作为证明文件) |
→ → |
统一查询通道 |
《公告》后不再出具证明 |
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 | |
《公告》前纸质登记证书不再作为证明文件 |
“私募汇”手机APP客户端 | |
《公告》前电子证明不再作为证明文件 |
第二部分:关于加强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
(一)备案要求
要求对象 |
要求内容 |
新登记的基金管理人 |
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备案首支基金产品 |
已登记满12个月且未备案首支基金产品的基金管理人 |
2016年5月1日前备案首支基金产品 |
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未备案首支基金产品的基金管理人 |
2016年8月1日前备案首支基金产品 |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将被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及时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
第三部分:关于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第四部分: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相关要求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三)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拟通过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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