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八)风险警示内容;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招募说明书包括的内容的规定。
基金招募说明书是基金管理人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全面介绍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计划募集基金的主要内容。本条规定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的内容是:
一、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
根据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本项要求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写明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以向公众说明其募集基金的合法性。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电话、联系人等。
三、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资人购买基金份额,要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是募集基金的主要文件,因此,本项要求招募说明书中要包括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本法第37条对基金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作了规定,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应当根据本法第37条的规定摘录主要内容。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明确各自在管理、运用基金财产方面的职责的协议。主要包括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基金资产保管,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交易安排,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信息披露,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基金托管人报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要求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写明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目的是让社会公众了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中各自的职责。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是指向社会公众开始募集基金的日期。基金份额发售期限是指从基金开始募集的日期起至基金结束募集的日期止。按照本法规定,基金份额的发售期限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份额的发售价格,目前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每一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为1元人民币。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发售方式是指在发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发行、网上发行等。关于发售机构和登记机构,根据本法规定,可以是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是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比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为了确保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规范运作,保护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法要求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的相关报告以及对基金财产及财务会计报告,要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因此,本项要求在招募说明书中要写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名称和办公地址。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是指管理费、托管费。除管理费、托管费外,在管理、运用基金财产时还会产生其他费用,也需要在基金财产中提取,比如,上市年费、证券交易费用、信息披露费用、持有人大会费用、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等。这些费用的提取涉及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需要在招募说明书中明确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八、风险警示内容
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及其他风险。使社会公众对投资风险有一定的认识。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即除本条规定的内容外,本项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其他需要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的内容。
(一)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八)风险警示内容;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招募说明书包括的内容的规定。
基金招募说明书是基金管理人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全面介绍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计划募集基金的主要内容。本条规定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的内容是:
一、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
根据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本项要求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写明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以向公众说明其募集基金的合法性。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电话、联系人等。
三、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资人购买基金份额,要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是募集基金的主要文件,因此,本项要求招募说明书中要包括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本法第37条对基金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作了规定,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应当根据本法第37条的规定摘录主要内容。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明确各自在管理、运用基金财产方面的职责的协议。主要包括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基金资产保管,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交易安排,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信息披露,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基金托管人报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要求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写明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目的是让社会公众了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中各自的职责。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是指向社会公众开始募集基金的日期。基金份额发售期限是指从基金开始募集的日期起至基金结束募集的日期止。按照本法规定,基金份额的发售期限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份额的发售价格,目前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每一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为1元人民币。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发售方式是指在发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发行、网上发行等。关于发售机构和登记机构,根据本法规定,可以是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是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比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为了确保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规范运作,保护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法要求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的相关报告以及对基金财产及财务会计报告,要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因此,本项要求在招募说明书中要写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名称和办公地址。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是指管理费、托管费。除管理费、托管费外,在管理、运用基金财产时还会产生其他费用,也需要在基金财产中提取,比如,上市年费、证券交易费用、信息披露费用、持有人大会费用、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等。这些费用的提取涉及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需要在招募说明书中明确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八、风险警示内容
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及其他风险。使社会公众对投资风险有一定的认识。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即除本条规定的内容外,本项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其他需要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