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库的分类
(一)按照停车数量和总建筑面积
数量 | I类 | Ⅱ类 | Ⅲ类 | Ⅳ类 |
停车数量(辆) | >300 | 151~300 | 51~150 | ≤50 |
或总建筑面积(㎡) | >10000 | 5001~10000 | 2001~5000 | ≤2000 |
二、修车库的分类
数量 | I类 | Ⅱ类 | Ⅲ类 | Ⅳ类 |
车位数(个) | >15 | 6~15 | 3~5 | ≤2 |
或总建筑面积(㎡) | >3000 | 1001~3000 | 501~1000 | ≤500 |
二、总平面布局
(一)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 | ⑴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储存区内。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
(二)防火间距
名称和耐火等级 | 汽车库、修车库 | 厂房、仓库、民用建筑 | |||
一、二级 | 三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一、二级汽车库、修车库 | 10 | 12 | 10 | 12 | 14 |
三级汽车库、修车库 | 12 | 14 | 12 | 14 | 16 |
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此表的规定值增加3m。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以上规定值增加2m。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
三、防火分隔
(一)防火分区
耐火等级 | 单层汽车库 | 多等、半地下汽车库 | 地下、高层汽车路 |
一二级 | 3000 | 2500 | 2000 |
三级 | 1000 | 不允许 | 不允许 |
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上表规定的2倍;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上表规定减少35%。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上表规定的2倍。 |
⑴机械式汽车库要求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当停车数量超过100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100辆的区域,但当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成多个停车单元,且停车单元内的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应分隔为停车数量不大于300辆的区域。
⑵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要求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③修车库要求
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当修车部位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
(二)防火分隔
⑴设置在建筑内的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部分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然性楼板分隔。
⑵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汽车库与修车库之间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楼板分隔
四、安全疏散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⑴疏散楼梯 |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
⑵疏散距离 | 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
五、消防设施
室外消火栓系统 | ⑴I、II 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 |
室内消火栓系统 | ⑴设置范围。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设置范围。除敞开式汽车库外,I、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I类修车库均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防排烟 |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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