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是社会化消防工作中一支重要的队伍,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职责要求
(1)实施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2)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3)开展防火巡查,掌握责任区域的道路、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二)建设原则
(1)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规定的城市、全国重点镇、省级重点镇和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和园区等地应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
(2)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①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②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③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④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⑤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三)管理要求
专职消防员应服从组织的管理,分岗位实施相关工作要求,应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24h执勤值守,实施轮值轮班制,并接受当地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业务指导、专业培训、联勤联训等工作。
(四)调派原则
政府专职消防队一般安排在乡镇一级执勤备战,调派原则依照乡镇消防队调派原则执行。各单位专职消防队应保证24h有值班人员值守,统一纳入全县、区接警调度指挥体系。县、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火灾或其他灾害事故报警,按照就近调派的原则,同时调派单位专职消防队赴现场处置警情。
二、乡镇消防队
(一)分级分类
乡镇消防队包括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乡镇志愿消防队两类。
1、乡镇专职消防队
分为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1)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①建成区面积超过5km²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50000人以上的乡镇。
②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③全国重点镇。
(2)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①建成区面积2-5km²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20000-50000人的乡镇。
②省级重点镇、中心镇。
③历史文化名镇。
④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
2、乡镇志愿消防队
(二)选址要求
(1)应设在辖区内的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
(2)消防车辆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或隔离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3)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乡镇消防队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不小于200m。
(三)职责要求
(1)根据火灾报告、救援求助或地方政府、消防教援机构的指令,及时赶赴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2)熟悉所在乡镇、农村的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3)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4)完成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与消防工作有关的任务。
(四)人员配备要求
1、人员数量
2、人员构成
乡镇消防队应设正、副队长各1名。乡镇消防队每班(组)应由不少于4名乡镇消防员组成,并设班(组)长1名。乡镇消防队应明确1名通信员、1名安全员;乡镇志愿消防队的驾驶员可兼任通信员。
(五)人员岗位职责
(六)装备配备要求
(七)调派原则
各乡镇消防队应保证24h有值班人员值守,统一纳人全县、区接警调度指挥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