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的防火防爆措施
(1)各工序应分别在单独专用工房进行。
(2)直接接触烟火药的工序应按规定设置防静电装置,并采取增加温度等措施,以减少静电积累。手工直接接触烟火药的工序应使用铜、铝、木、竹等材质的工具,不应使用铁器、资器和不导静电的塑料、化纤材料等工具盛装、掏挖、装筑烟火药。
(3)筑药的过程中,当模具与药物难以分离时,不应强行分离,采用酒精清洗。
(4)含有较大颗粒的铝、铁、铁粉的烟火药,不应筑压。
(5)成品、有药半成品的干燥应在专用场所进行;产品干燥不应与药物干燥在同一晒场进行,摩擦类产品不应与其他类产品在同一晒场干燥。
(6)蒸汽干燥的烘房温度小于或等于 75 ℃ ,升温速度小于或等于30℃/h ,不宜采用肋形散热器。
(7)环风干燥应有除尘设备,除尘设备要定期清扫。
(8)干燥后的成品、有药半成品应通风散热。在干燥散热时,不应翻动和收取,应冷却至室温时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