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的分类:企业工伤事故分为20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
2、企业安全管理,要求做到:(1)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2)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3)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4)强化职工安全培训。(5)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3、安全标准化建设中的现场管理:(1)设备设施管理:1)设备设施建设2)设备设施验收3)设备设施运行4)设备设施检维修5)检测检验6)设备设施拆除、报废。(2)作业安全:1)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2)作业行为3)岗位达标4)相关方(3)职业健康:1)基本要求2)职业危害告知3)职业病危害申报4)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4)警示标志。
4、企业安全文化主要功能:导向功能;凝聚功能;激励功能;辐射和同化功能。
5、重大危险源的定义: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6、重大危险源的法规要求: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7、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设其核心:就是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和控制。
8、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和人员保障:“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9、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保障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国有企业由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上述保证人承担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事故后果的法律责任。
10、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支出。(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1、防止事故发生的技术措施:1)消除危险源;2)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3)隔离;4)故障-安全设计;5)减少故障和失误
12、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1)隔离;2)设置薄弱环节;3)个体防护;4)避难与救援。
13、安全预评价:(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5)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14、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1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办理: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16、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检验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定期检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17、培训时间: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18、安全检查的内容: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危险场所、设备、设施、工艺等重点检查。
19、安全检查的方法:(1)常规检查;(2)安全检查表法;(3)仪器检查及数据分析法
20、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21、现场安全管理要求:(1)应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2)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承包方做好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生产经营单位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3)在承包商队伍进入作业现场前,发包单位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设备设施保护及社会治安方面的教育。(4)生产经营单位协助做好办理开工手续等工作,承包商取得经批准的开工手续后方可开始施工。(5)发包单位、承包商双方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施工。(6)同一工程项目多个承包商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与承包商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单位对各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7)承包商施工队伍严重违章作业,导致设备故障等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后果,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商进行停工整顿,并有权决定终止合同的执行。
2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方式:(1)行政许可制度;(2)监督检查制度;(3)事故应对和调查处理
23、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一是特种设备市场准入制度;二是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7个环节全过程一体化的监察制度。
24、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分为4大类:(1)人的因素;(2)物的因素;(3)环境因素;(4)管理因素
25、安全评价报告内容:(1)目的(2)评价依据(3)被评价对象概况(4)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5)评价单元的划分(6)安全评价方法(7)安全对策措施建议(8)评价结论
26、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①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②精神性职业紧张。③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④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⑤长时间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27、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①自然环境中的因素,例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②作业场所建筑卫生学设计缺陷因素,例如照明不良、换气不足。
28、职业危害项目:国家实行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持的职业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9、生产性噪声种类。空气动力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噪声
30、职业危害控制的主要技术措施:(1)工程控制技术措施;(2)个体防护措施;(3)组织管理等措施。
3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申报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32、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2)迅速控制事态,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性质及危害程度。(3)消除危害后果,做好现场恢复。及时清理废墟和恢复基本设施,将事故现场恢复至相对稳定的状态。(4)查清事故原因,评估危害程度。
33、事故应急救援的响应程序:接警;响应级别确定;应急启动;救援行动;应急恢复;应急结束。
34、事故应急预案编制:(1).成立工作组;(2).资料收集;(3).危险源与风险分析;(4).应急能办评估;(5).应急预案编制;(6).应急预案的评审与发布。
35、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1)特别重大事故:30、100、1亿(2)重大事故:10-30、50-100,5000万-1亿。(3)较大事故:3-10、10-50、1000万-5000万。(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10人以下重伤、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6、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7、事故调查的组织: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察组进行调查。
38、事故责任:分别认定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39、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0、事故调查时限: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需要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该时限。
41、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主体: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42、间接经济损失:(1)停产、减产损失价值;(2)工作损失价值;(3)资源损失价值
(4)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5)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6)其他损失费用。
43、直接经济损失:(1)人身伤所支出的费用:1)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2)丧葬及抚恤费用;3)补助及救济费用;4)歇工工资。(2)善后处理费用:1)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2)现场抢救费用;3)清理现场费用;4)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3)财产损失价值:1)固定资产损失价值;2)流动资产损失
44、职业卫生常用统计指标:(1)发病(中毒)率(2)患病率(3)病死率(4)粗死亡率。
45、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1)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2)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3)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4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及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47、每一项安全技术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措施应用的单位或工作场所;(2)措施名称;(3)措施目的和内容;(4)经费预算及来源;(5)实施部门和负责人;(6)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7)措施预期效果及检查验收。
48、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4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50、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维修。(2)督促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申报监督检验。(3)验收特种设备,并接收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移交的有关技术资料、出厂文件和监督检验证书,将其存入该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51、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2、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有:(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持预防为主的原则。(4)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5)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6)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53、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54、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5、《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规定:不少于专职安评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56、界定法定职业病的4个基本条件是:(1)在职业活动中产生;(2)接触职业危害因素;(3)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4)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
57、国家实行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持的职业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即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58、应急准备是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应急准备是指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而事先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包括意识、组织、机制、预案、队伍、资源、培训演练等各种准备。
59、三级响应级别是指能被一个部门正常可利用的资源处理的紧急情况。
60、事故应急预案体系:(1)综合预案总体上阐述预案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应的职责,应急行动的总体思路等。综合预案可以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基础和“底线”。(2)专项预案专项预案是针对某种具体的、特定类型的紧急情况,如煤矿瓦斯爆炸、危险物质泄漏、火灾、某一自然灾害、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3)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在专项预案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而编制的。它是针对具体装置、场所、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6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2)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3)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5)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7)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8)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62、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四不放过,公正公开,分级管理的原则。
63、事故调查处理的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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